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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概述
弹性退休制度是指根据个人意愿、身体状况、工作需求等因素,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允许职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退休时间的一种退休制度。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有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提高退休人员的幸福感,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二、新政策下的退休规划指南
1. 了解法定退休年龄
首先,要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了解法定退休年龄是制定退休规划的基础。
2. 考虑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
在制定退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如果您身体状况良好,有意愿继续工作,可以尝试申请弹性退休,延长工作年限。反之,如果您觉得身体状况不允许继续工作,可以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3. 评估退休金储备
退休金是退休后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评估退休金储备是制定退休规划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建议:
(1)了解退休金来源:包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等。
(2)计算退休金缺口:根据退休后的生活费用、预期寿命等因素,计算退休金缺口。
(3)制定储蓄计划:针对退休金缺口,制定相应的储蓄计划,确保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4. 关注养老政策调整
我国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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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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